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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05 16:51
名 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的全过程科技创新产业链,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2月28日
深圳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科技和金融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压力,构建具有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计划中设置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并且对纳入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库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利息、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用(以下简称保费)和担保费用资助。
第三条 贷款贴息贴保项目遵循合法、规范、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贷款贴息贴保项目资金纳入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贷款贴息贴保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库,遴选合作银行,编制和发布项目申请指南,组织或者委托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审核(审计)、立项等工作。
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合作银行遴选标准,以公开、公平方式,确定合作银行,并且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合作银行工作职责、考核标准等事项。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合作银行的重要指标。
合作银行应当组建负责贷款贴息贴保项目专业团队,制定相应的信贷政策,协助做好项目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入库管理
第七条 申请列入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库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上年度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以及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四)符合以下资质之一: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3.近三年内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获奖企业。
(五)如果企业不具备本条第四项资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4%;
2.上年度60%以上的销售收入来自于高新技术产业产品或者服务;
3.拥有具有核心竞争力以及较大市场前景的研发项目,并且项目处于研究与试验开发期或者产业化前期。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
(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三)上年度末合法有效的社保缴交明细清单;
(四)若无本条第二项材料的,应当提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五)符合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应资质材料;
(六)按照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申报的企业,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和科研诚信承诺书;
2.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和资质审核,并且提出拟入库企业名单。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可以不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进入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库的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入库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10日。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入库企业名单,并且将入库企业名单推送给合作银行。
入库名单公示期间异议处理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贴息贴保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贴息贴保项目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在贷款当年已入库;
(二)申请企业获得合作银行持续期三个月及以上的贷款,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且该笔贷款在申请贴息贴保项目资助前已结清;
(三)申请企业申请贴息贴保项目资助时还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库条件;
(四)申请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时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申请贴息贴保项目资助的款项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申请贴保项目资助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资助仅针对入库的贷款提供保费、担保费用资助;
(二)保险保障额度、担保额度应当与实际贷款额一致。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贷款可以包括以下情形:
(一)申请单位直接获得合作银行贷款;
(二)申请单位通过深圳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增信获得合作银行贷款;
(三)申请单位通过购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获得合作银行贷款。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
(三)银行放款凭证;
(四)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
(五)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无固定格式,内容应当包含贷款开始及结清时间、贷款金额、实际支付利息总额、有无欠息等违约行为,加盖银行章)。
申请资助保险费的企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单;
(二)保险费发票及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
(三)《保险费通知书》。
申请资助担保费用的企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担保机构与申请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且担保合同应当约定担保费率等事项;
(二)担保费发票及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
(三)担保机构出具的申请企业未收取且未通过其关联企业收取的除担保费以外的评审、咨询等其他相关费用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企业所属产业领域、企业性质和规模等因素设定下列贴息贴保资助额度:
(一)贷款利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资助,其中,对于首次获得贷款的申请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70%予以资助;
(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按照实际支付保费50%予以资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三)担保费用按照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50%予以资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
(四)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贴保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贴息贴保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贴保,应当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办理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和专项审计环节。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申请指南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科研计划项目评审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审计意见,提出拟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10日。项目公示期间异议处理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资助文件。决定不予资助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企业。
第二十二条 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属于事后资助类,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与申请企业签订合同、不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企业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立项并向社会公开,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合作银行有协助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取消合作资格。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属于前款情况的申请企业和责任人员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申请企业、合作银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编制和发布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入库申请指南、贷款贴息贴保申请指南,载明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申请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已申请入库且在本办法发布时尚未获得合作银行贷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已申请入库且项目仍在研发期内贷款尚在执行的企业,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发布的指南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